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规的解读 来源: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秦亮律师
2026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下称“法释7号”)。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废止了2021年施行的旧解释(法释〔2021〕4号)。
此次培训,本所律师结合新旧条文对比,对新条文进行解读。
本次出台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主要针对“故意的认定”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两个方面作出调整。
一、对于“故意的认定”的调整
(1)本次新增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的情形。
虽然在实践过程中,被侵权人往往会在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后主动通知侵权人停止侵害,而后才会触发本新增条款中的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但往往可能出现被侵权人未能提供通知侵权人的相关证据或达成和解后侵权人继续侵犯权益的特殊情况。新规就填补了因以上特殊情况导致的漏洞。
(2)本次新增了“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的情形。
在实践过程中,一些侵权者往往在首次被认定侵权后依然不知悔改,面对巨大利益的诱惑采取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方式持续侵犯同一知识产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在认定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与否时,无法通过“刺破法人面纱”的方式认定情节的严重性,亦无法让原侵权者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新规有效地填补了这一漏洞。
由此可见,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新规主要针对重复侵权行为进行了补充,从而有效遏制侵权人通过多种手段反复侵权。
-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的调整
新规主要对于两种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深化与补充,一是“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等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二是“侵权获利巨大或者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誉、市场份额等严重受损的”。
在实践过程中,若根据旧解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或“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的规定来判定,往往会导致法院受限于扩大解释的问题难以认定现有情形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而新规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认定标准,为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提供了依据。
本次新规除以上修订外,还对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立界限等一系列的规定,受篇幅影响,在此本所律师不再多做解读。从新规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过去几年适用旧解释时存在的问题,通过细化条款、填补漏洞的方式,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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